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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被告人王某于2009年初,随其丈夫孙某(砌筑组长)到某建筑工地做饭。同年7月13上午,砌筑组与混凝土组为工程质量发生口角,双方用淫秽语言相互辱骂。被告人王某在工棚内听到吵骂声,误认为辱骂其丈夫的是钢筋组的工人,遂起报复之念。当天12时许,王某趁钢筋组工棚内无人之机,进入工棚,将灭蚊剩余的“敌敌畏”投入已做好的绿豆汤盆内。王某回到自己工棚后,听到工人聊起与混凝土组吵骂的事才知自己搞错了。王某便急忙赶往钢筋组工棚,正碰上一工人喝了绿豆汤出现头晕、心悸等中毒症状。王某一面告诉他人绿豆汤有毒,一面送中毒工人去医院,经医治后脱险。被告人王某作案后自首,对以上犯罪供认不讳,并主动交代曾于2008年9月将同村女青年李某以外出打工为名,以2000元买给张某为妻的事实,后经查证属实。 试分析本案中被告人王某的刑事责任。

【参考答案】

1、王某犯投放危险物质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犯罪构成);
2、王某主动告诉工人汤中有毒且积极救治,不属犯罪中止,不影响犯罪既遂的成立,以上情节属酌定从轻情形(犯罪既遂与中止,酌定情形);
3、案发后王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自首);
4、王某同时犯有拐卖妇女罪(拐卖妇女罪犯罪构成),属自首(自首);
5、对王某应以投放危险物质罪和拐卖妇女罪数罪并罚(数罪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