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某经营的永盛饭庄坐落于某区西郊农贸市场院内,其营业面积占地200平方米。 1998年6月8日,区工商局、公安分局和城建局根据区政府作出的《关于扩建整顿西郊农贸市场的决定》,联合发布公告,责令在市场内营业的20个个体工商户拆除棚式营业厅,并承诺待市场扩建后,重新分配摊位。其中 19家个体户的营业厅都相继自行拆除,只有郑某一家认为自家摊位好,且营业面积大,要求市场管理部门先给安排摊位,达到郑某所要求的条件再拆除。区工商局多次动员未果。同年7月6日区工商局、公安分局和城建局以郑某妨碍施工为由,组织人员将房屋强行拆除。根据案情回答以下问题:
如果郑某以工商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那么人民法院的下述做法中正确的是:
A.通知郑某追加被告,如果郑某不同意追加被告则裁定驳回起诉
B.通知郑某追加被告,如其不同意,就继续审理,法院已尽到通知义务
C.因为以谁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是原告人的选择,因此法院没有义务通知郑某追加被告
D.如果通知郑某追加被告其不同意,那么法院应该通知公安分局和城建局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