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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定项选择

我国A公司与美国人B在中国于2000年2月20日签订了购买5万吨大米的CIF合同。A公司开出信用证规定,装船期限为 2000年6月5日至15日,由于甲承运人的船在开往指定港口时由于战争封锁而迟至6月 20日才到达装货港,货物于6月22日装好后启运。承运人在取得B开出的保函后签发了与信用证规定一致的提单。B为这批大米投保了一切险。2000年6月28日,甲船在途中遭遇飓风,甲船不得不抛弃部分大米,船得以继续航行。但留下的部分大米仍被淡水雨淋了。由于船舶的迟延到达,致使目的地大米价格下降,A公司为尽快处理大米而大幅降价,承受了很大的损失。中国法院在处理该案时,查明B在其本国并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而依据我国法律应当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则对于其民事行为能力,应当适用哪国法

A.中国
B.美国
C.双方协议选择
D.法院自由裁量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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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定项选择广州某公司(买方)与美国某公司(卖方)于1996年1月10日签订了一份纯碱买卖合同,装运期限为1996年4月30日之前,以不可撤销信用证在纽约付款,贸易条件为CIF。同日,双方还签订了一个协议,规定广州公司于1996年3月6日之前将确定的开立信用证的日期电告美国公司。开证日期经美国公司电传同意后合同方生效。 1996年3月4日,广州公司电传通知美国公司将不迟于3月9日开出信用证,请美国公司予以确认。3月6日,美国公司电传要求广州公司于3月7日17点之前将信用证开到纽约。同日,广州公司电传给美国公司表示时间太紧,要求延至3月8日开证,美国公司对此未予回复。 3月10日,美国公司发传真给广州公司,要求尽快开证。3月14日,广州公司开出以美国公司为受益人的信用证。美国公司收到信用证后未对开证日期提出异议,但要求广州公司修改信用证的内容,广州公司认为此要求明显违反了买卖合同的规定,未予同意。此后广州公司电传催促美国公司告知装运日期及船名,并催美国公司按规定交货。5月26日美国公司电传广州公司,称广州公司未于3月9日之前开出信用证,已违反合同,且广州公司也未能按美国公司的要求修改信用证的内容,故美国公司有权不予发货。双方遂产生争议。若本案的双方当事人在买卖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或另订有仲裁协议,对其效力描述正确的是:

A.若合同无效,则仲裁条款无效,而仲裁协议有效
B.若合同无效,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都归于无效
C.若合同无效,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仍都有效
D.解决争议的仲裁条款或协议的效力与合同效力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