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考题网-背景图
单项选择题

王某,男,1987年2月27日出生。2003年2月27日,王某趁李某全家外出游玩,翻墙进入李某院子中,并偷偷溜进李某的卧室。在一通翻箱倒柜之后,王某共搜集到现金5000元、笔记本电脑一台(价值13000元)和其他一些小首饰。正在王某准备翻墙逃跑的时候,李某的表哥朱某来李某家串门,恰好看见王某在墙上。朱某大声呵斥王某,要求其把李某的东西全都放下。但王某不予理睬,反而从墙上跳下,向远处逃跑。朱某一把扯住王某的衣服,但王某从兜里快速取出一把匕首向朱某的心脏刺去,朱某应声倒地。后朱某被送至医院时已经死亡。那么应当如何处置王某( )

A.以抢劫罪论处
B.以盗窃罪论处
C.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D.王某不构成犯罪
热门试题

单项选择题北京市某区城建规划局批准远山房地产企业在已经建成的住宅小区内,1号楼前的空地上新盖一栋住宅楼5号楼,与1号楼间距6米。1号楼的居民认为加盖的5号楼严重影响了1号楼居民的采光权、通风权和眺望权,2号楼、3号楼、4号楼的居民认为某区城建规划局在已经建成的小区,是已经经过总体规划后设计使用的小区,小区内的景观和布置在原来规划中已经确定了的,再次批准建房屋影响了整个小区的整体美感和布局,侵犯了他们的利益,是违法的。1号楼、2号楼、3号楼、4号楼居民对规划行为不服提起诉讼,区规划局认为5号楼与1号楼间距6米,符合城市规划法律的规定,并没有违法,另外,在规划的小区内变更规划,并不违反相应的法律,属于规划部门的依法职权。下列说法,哪一项是正确的( )

A.由于之前批准建设的小区规划是统一整体,房产商提供的规划图是对小区整体环境的承诺,小区居民也是因为看好整个规划的布局才选择购买小区的房子,现在违反以前规划建房,影响了全小区居民的合法权益,因此,整个小区的所有居民都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B.1号楼居民虽不拥有1号楼前空地的所有权,但是违规在这里建房,影响了居民的采光、通风、眺望等权利,因此具备原告资格;但是,2号楼、3号楼、4号楼的居民起诉的理由不能成立,因为规划可以由规划部门根据特殊情况加以调整和变更的,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因此,2号楼、3号楼、4号楼的居民不具备原告资格
C.该行政规划行为是远山房地产企业申请的,因此只有远山房地产企业才是规划行为的相对人,而该小区的居民不是规划行为的相对人,故不具备原告资格,但是可以作为行政诉讼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D.人民法院审查行政规划行为的合法性,判断的关键标准还是根据是否具有直接的、具体的权利,小区的居民是否对1号楼前空地拥有合法权益,直接影响其是否.享有原告资格,小区的居民只有1号楼的居民有直接利益,因此只有1号楼的居民有权提起诉讼,小区内其他人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不具有原告资格

多项选择题吕某是市教委的职员,因不服市教委关于其工资和职称问题的处理,多次到中央、省、市有关部门上访。根据上级的要求,市教委对吕某反映的问题进行复查,将复查材料呈报给省教委和国家教委。该报告载明:“关于吕某反映的问题,我委对此非常重视,经再次进行认真的调查研究,并形成了《关于吕某反映问题及处理情况》的材料,现特将此材料报请你委阅示”。吕某对此材料不服,就市教委的报告向市政府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仍然不服,遂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下列选项中错误的是:( )。

A.本案不属于行政复议的范围,属于教育行政机关对职工的内部管理行为,即行政机关的内部行为,因此,市政府应该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B.本案属于行政复议的范围,因为虽然貌似行政机关的内部管理行为,实际上已经对吕某的财产权利、人身权利产生实际影响,该份报告一旦被通过结果必然造成吕某的损失,应该赋予吕某行政复议的权利,以维护其自身权益
C.市教委的报告,系行政机关内部公文,该行政行为尚未成熟,不是对吕某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市法院应该裁定不予受理该行政行为的诉讼
D.虽然市教委的“报告”需待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内容尚未最终确定,但其行为本身对赖的权利义务已经产生实际影响,故该行为属于已经成熟的行为,市法院应该予以受理并依法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