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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定项选择

(2003年)法律解释、法律推理与法律职业、法律思维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法学院同学甲与乙对此有过讨论。甲认为:①法律职业的独特性与其所特有的法律思维是分不开的;②法律思维是一种仅仅依靠法官自由裁量的思维;③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是抽象的,它具体体现在法律思维中。乙则认为:①法律思维是一种仅仅进行形式逻辑推理的思维;②通过进行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能够培养和深化法律思维,有助于保持法律职业的自律和自治。

(2002年)法的实现的评价标准具有复杂性。下列社会事态中,哪些可以作为法的实现的评价标准()

A.刑事案件的发案率
B.普通公民对法律的了解程度
C.社会大众对社会生活中安全秩序自由等法的价值的切身感受
D.有关法律活动的成本与收益的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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