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平发于1989年大学毕业后被分配到某建筑设计院工作,1991年结婚,其妻是深圳一家房地产公司的职员,夫妻两地分居。1994年初,戴平发向室领导提出要休探亲假,室领导未同意。1994年8月戴平发再次提出休探亲假,室领导劝其缓一步休假。同年11月戴平发又一次提出休探亲假,恰逢设计院承接一—项十分紧急的工程设计,工作十分紧张,因此又没有同意戴平发休假。戴平发认为:个别领导故意刁难自己,按国务院的规定其应当享受每年30天的探望配偶假。加之探亲假一般不能跨年度使用,于是戴平发留一纸说明便奔赴深圳。由于戴平发的擅自出走,工作受到了影响,工程设计工作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因此,某建筑设计院决定给予戴平发以行政警告纪律处分、扣发探亲期间的工资、探亲往返路费不予报销。对此,戴平发不服,多次与单位交涉,但无效果。1995年4月,戴平发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请求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
对于探亲假期间的待遇,以下说法正确的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