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稽查局接到群众检举,反映甲公司2018年存在偷税行为,该稽查局根据有关线索进行立案检查。该局检查人员刘某、张某在对甲公司2018年的纳税情况依法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以收入不入账的手段进行偷税,偷税数额为10万元,检查人员在《税务稽查报告》中作出拟补缴其税款、滞纳金,并依法处以其偷税数额50%的罚款的处理意见。审理部门在收到《税务稽查报告》和案件相关资料后,发现案件存在问题,故退回至检查环节补充调查,检查部门补正后重新移交审理。审理部门审理完毕并向甲公司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甲公司第二天即要求举行听证会。稽查局接受了该请求,并在规定期限内由刘某主持举行了听证会。听证会上,双方激烈争辩,听证主持人认为甲公司法定代表人态度不好,不能积极配合税务机关工作,当场决定对其偷税行为按其所偷税额罚款1倍,并当场开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经宣告后交给企业法定代表人。甲企业不服《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处罚,向复议机关提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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