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年10月某市税务局稽查局接举报称辖区内A企业2017年存在取得假发票多列支出,少缴企业所得税问题,该稽查局向A企业下达了《税务检查通知》,指派本局检查科干部王某和李某负责检查,主管会计拿出了企业2017年的账簿和有关凭证,王某和李某初步浏览了一下,提出资料太多,能否先带回去看,企业主管会计同意,王某和李某遂将企2017年的账簿和凭证带回稽查局检查。
经检查,查出A企业确实存在部分发票为假发票的问题,经进一步调查证实企业没业务和相应支出,涉及少缴企业所得税51230元。检查科认为A企业已构成偷税,处理、处罚建议为∶补缴企业所得税51230元,加收滞纳金,处以偷税数额50%的罚款,并于11月7日按规定提交市税务局稽查局审理科审理。
稽查局于2018年11月17日向企业送达告知书,认为企业的行为系偷税行为,拟对企业按偷税数额处0.5倍罚款。A企业于2018年11月20日向稽查局提出听证申请。2018年11月25日稽查局送达了处理决定书和处罚决定书,A企业不服,拒绝缴纳有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于2018年12月25日向市税务局递交了一份行政复议申请书,对市稽查局留处理决定和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
根据以上案情,回答以下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