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7月,某市税务局稽查局根据公民举报,派张某、赵某对辖区内的某饭店进行检查。该饭店在金税三期系统里登记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经检查,确定少缴税款合计50,000元。按照法定程序分别向其作出并送达了《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该饭店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缴纳税款,因此,稽查局在履行了法定程序后,扣押了该饭店经营用电器及厨房用品3万元、饭店老板王某家用电冰箱一台价值0.3万元。由于没有其他可保全的财产,税务机关扣押了王某价值20万元的高级轿车一辆,扣押价值共计23.3万元。该饭店在税务机关扣押的第三天,主动到税务机关缴纳了税款、滞纳金。税务机关依法解除扣押,但发现部分厨房用品丢失,税务机关承诺给予赔偿。该饭店认为税务机关不仅要赔偿财产损失,而且要赔偿未营业造成的经济损失,税务机关认为,该饭店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税款才实施的扣押,对于丢失的财产系税务机关的责任,可以给予补偿,但未营业的损失是纳税人自身原因选成的,不予赔偿。王某不服向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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