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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孙甲与孙乙乃兄弟,孙甲18岁,孙乙16岁。二人某日到舞厅跳舞,孙甲与张某发生口角并打了起来,孙乙帮其兄孙甲打张某。派出所对孙甲、孙乙每人处以罚款50元的处罚。张某不服,向县公安局申请复议,县公安局改处各拘留5日,孙兄弟俩不服。 问题:(1)县公安局的复议决定从程序上看是否合法? (2)如孙兄弟俩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他们兄弟俩、张某、派出所、公安局在诉讼中各处于什么地位? (3)孙乙可否委托其兄孙甲为诉讼代理人? (4)本案如可提起行政诉讼,应否公开审理? (5)如果一审法院判决撤销对孙氏二人的处罚,张某可否上诉? (6)如果县公安局撤销了派出所对孙氏二人的处罚,张某可否提起行政诉讼?如可以,怎样确定孙氏兄弟俩、张某、派出所、公安局的诉讼地位?

【参考答案】

(1)程序上合法。《行政复议法》第28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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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门试题

问答题A市利达信用社系自主经营、独立核算的股份制城市集体金融企业,其理事会是经营决策权力机构,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主任是信用社的法定代表人,由理事会聘任并报被告中国人民银行A市分行批准。2000年11月15日,该信用社主任冯某因受贿罪被逮捕,由副主任宋某负责日常工作。宋某在负责工作期间,擅自转股26.5万元,越权扩股8万元,私自发放股金证30万元,致使信用社管理陷入混乱。理事长肖某于2001年4月15日要求A市分行批准免去宋某的职务,未得到答复。2001年10月29日A市分行书面通知该信用社,委派中国人民银行A市分行工作人员甲主持A市利达城市信用合作社的日常工作。2003年5月 29日,利达信用合作社理事会以A市分行派其工作人员负责信用社的日常工作,严重侵犯了其经营自主权为由,以利达信用合作社的名义向A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令A市分行停止侵权行为。法院审理后认为A市分行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于是判决:撤销A市分行2001年10月29日的书面通知,责令其停止侵权行为;A市分行不服判决,遂提起上诉。问题:(1)利达信用合作社是否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为什么?(2)本案中,利达信用合作社理事会的做法是否合适?(3)A市分行作为中国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能否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4)如果被告辩称原告的起诉超过了起诉期限,你认为其理由能否成立?(5)一审法院的撤销判决是否正确?简要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