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县原有A、B、C、D、E五家农作物种子销售点,这五家销售点的营业执照、种子经营许可证等证照齐全。2001年,根据上级农业主管部门规定种子销售市场,实行种子集中定点销售的文件精神,甲县农业局发出通告,确定只给A发放作为种子定点销售资格证明的标志牌。据此,甲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将B、C、D、E四家的营业执照吊销。B、C、D、E四家种子销售点对此不服,找到甲县农业局,甲县农业局称通告属于抽象行政行为,需遵守执行。B、C、D、E四家种子销售点遂提起行政诉讼。
问题:(1)甲县农业局的通告属于何种类型的行政行为?为什么?
(2)谁是此案的被告?为什么?
(3)此案B、C、D、E是否有权提起行政诉讼?理由是什么?
(4)颁发农作物种子定点销售资格牌属于何种性质的行为?工商局能否据此吊销B、C、D、E四家的营业执照?
(5)如果B、C、D、E中只有B、C提起行政诉讼,那么D、E将处于什么地位?法院将如何处理?
【参考答案】
(1)甲县农业局的行为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因为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基于法律、法规的授权,针对特定的人或事作出具体处理决定,并对其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针对特定对象即特定的事和特定的人作出的行为,这一点是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的重要区别所在。而抽象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的人或事制定和发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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