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1月10日,北京市的甲公司与上海市的乙公司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根据合同约定,甲公司将其在深圳的房地产转让给乙公司,标的额为2000万元。1月28日,甲公司收到乙公司2000万元的转账支票。甲公司计划于1月30日向深圳的丙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1月29日,丙税务机关以甲公司未按期申报纳税为由,责令其限期改正,对甲公司处以1000元罚款,甲公司于2002年2月1日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但甲公司对此不服。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1) 丙税务机关的罚款决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2) 甲公司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是否可以不经过税务行政复议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说明理由。
(3) 甲公司应当在什么时间之前缴纳罚款
(4) 如果甲公司在法定期间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缴纳罚款的,丙税务机关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参考答案】
(1) 丙税务机关的罚款决定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纳税人应于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向房地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因此,甲公司应当于1月18日前办理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申报。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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