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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某国有机电设备制造企业在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向税务机关申报:2006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950.4万元,已累计预缴企业所得税285万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28.63万元。
在对该企业纳税申报表进行审核时,税务机关发现如下问题,要求该企业纠正后重新办理纳税申报:
(1)税前扣除的工资总额比计税工资总额超支43万元;
(2)缴纳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印花税等税金62万元已在管理费用中列支,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又重复扣除;
(3)将违法经营罚款20万元、税收滞纳金0.2万元列入营业外支出中,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
(4)9月1日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1台机器设备,合同约定租赁期10个月,租赁费10万元,该企业未分期摊销这笔租赁费,而是一次性列入2006年度管理费用中扣除;
(5)从境外取得税后利润20万元(境外缴纳所得税时适用的税率为20%),未补缴企业所得税。
已知:该企业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
要求:
(1)计算该企业2006年度境内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税额;
(2)按分国不分项抵扣法计算该企业2006年度境外所得税应补缴的所得税税额;
(3)计算该企业2006年度境内、境外所得应补缴的所得税总额。

【参考答案】

(1)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不含境外所得)=950.4+43+62+20+0.2+(10-10÷10×4)=1081.6(万元)
2006年度境内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税额=1081.6×33%=356.93(万元)
(2)境外收入应纳税所得额=20÷(1-20%)=25(万元)
境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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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某化妆品生产企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职工人数为100人,税务机关核定的计税工资为每人每月1600元。2006年发生下列经济业务: 购货业务: (1)购入原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500万元; (2)购入低值易耗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上注明的价款为4万元; (3)购入办公用品取得普通发票,价款为2万元; (4)购入电力280000元并取得专用发票,其中60000元用于福利方面,其余均用于生产应税产品。 销售及其他业务: (1)销售化妆品实现销售收入1000万元(不含税),销售时用自己的车队负责运输,向购买方收取运费25.74万元; (2)用自己的热处理车间对外提供热处理加工业务,共开具普通发票56张,金额合计为35.1万元; (3)企业自己的车队还对外单独提供运输业务,本年取得运输收入10万元; (4)取得国债利息收入5万元,金融债券利息收入4万元; (5)该企业当年收到税务机关返还的流转税金额为3万元,该项返还的流转税不属于国家有特定用途减免税; (6)本年取得出租房屋收入10万元。 本年有关成本、费用资料: (1)销售成本共400万元,其他业务支出22万元(不含税金); (2)销售费用15万元、管理费用10万元、财务费用8万元(不含利息收入); (3)全年单独列支工资总额为210万元,并且以此单独计提了三项经费,但是企业不能提供《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 (4)支付滞纳金和行政性罚款5万元,支付购货合同违约金3万元。 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通过认证。 要求:根据税法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计算本企业当年应该缴纳的增值税数额。 (2)计算本企业当年应该缴纳的消费税数额。(化妆品消费税税率为30%) (3)计算本企业当年应该缴纳的营业税数额。(交通运输业营业税税率为3%,服务业营业税税率为5%) (4)计算本企业当年应该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假设不考虑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