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甲某1998年8月1日因盗窃罪曾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刑罚执行3年后被假释。假释后,甲某长期未能找到一个令自己满意的工作,而自己从事的工作太辛苦,挣钱又太少,为过上有钱的日子,于是自2002年10月至2004年3月,甲某多次参与赌博,以此作为自己的第一职业。近2年间,就获利达 3万多元,均用于个人挥霍,由于甲某的赌友乙某欠其赌债2万余元,日久不还,2004年5月的一天,甲某等候在小学门口,将乙某刚放学的8周岁男孩骗歹车上强行带走,送到邻县一亲戚丙某家,然后请丁某代其写给乙某一封措辞严厉的信,威胁说:乙某必须在3天内送还5万元(2万元赌债并且另加3万元的利息),否则,将其儿子卖掉抵债。乙某向公安机关告发,小孩被解救。另外,在案发后被逮捕羁押期间,甲某如实主动地揭发了邻居戊某的盗窃犯罪活动(另案处理),经查证属实。
问题: 对甲某的最后刑罚应当如何确定
【参考答案】
对甲某应当以盗窃罪的2年剩余刑罚与赌博罪、绑架罪实行数罪并罚,同时有两点要注意:一是甲某的绑架罪是在盗窃罪假释考验期满之后的5年内实施的,符合累犯的条件,应当从重处罚;二是甲某归案后在羁押期间,如实主动地揭发了邻居戊某的盗窃犯罪活动,并经查证属实,符合立功的条件,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