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甲某1998年8月1日因盗窃罪曾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刑罚执行3年后被假释。假释后,甲某长期未能找到一个令自己满意的工作,而自己从事的工作太辛苦,挣钱又太少,为过上有钱的日子,于是自2002年10月至2004年3月,甲某多次参与赌博,以此作为自己的第一职业。近2年间,就获利达 3万多元,均用于个人挥霍,由于甲某的赌友乙某欠其赌债2万余元,日久不还,2004年5月的一天,甲某等候在小学门口,将乙某刚放学的8周岁男孩骗歹车上强行带走,送到邻县一亲戚丙某家,然后请丁某代其写给乙某一封措辞严厉的信,威胁说:乙某必须在3天内送还5万元(2万元赌债并且另加3万元的利息),否则,将其儿子卖掉抵债。乙某向公安机关告发,小孩被解救。另外,在案发后被逮捕羁押期间,甲某如实主动地揭发了邻居戊某的盗窃犯罪活动(另案处理),经查证属实。
问题: 本案中丁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何处理
【参考答案】
丁某的行为属于帮助行为,因为绑架罪是一个继续犯,绑架行为实施完毕之后并未结束,还有勒索财物的行为,而丁某虽然没有参加直接的强行绑架行为,但其明知他人正在实施勒索财物的绑架行为,而参加进行帮助,虽不是事先共谋但属于事中的共谋,也构成共同犯罪,应当以绑架罪论处。丁某在共同犯罪中起着次要的、辅助作用,属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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