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刘某住在C市A区,有二子一女,分别是刘甲、刘乙、刘丙。刘甲与其父亲同住在一个城市,刘乙、刘丙在外地工作。刘某去世后,丧葬费用均由刘甲承担。刘甲为其父办完丧事后,便将其父遗留的房屋卖给了王海,订立了房屋买卖合同。后来,刘甲、王海因房屋买卖合同发生争议,诉至A区法院。后来,刘乙、刘丙在得知父亲去世的消息后相继回来,要求分得遗产,保护自己的权益。
根据上面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如果刘乙起诉刘甲分得遗产,在诉讼中,法院通知刘丙参加诉讼,但刘丙未表态是否参加。这时,法院该怎么办
【参考答案】
人民法院应当将刘丙列为共同原告。在继承遗产的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人民法院仍应把其列为共同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