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刘某住在C市A区,有二子一女,分别是刘甲、刘乙、刘丙。刘甲与其父亲同住在一个城市,刘乙、刘丙在外地工作。刘某去世后,丧葬费用均由刘甲承担。刘甲为其父办完丧事后,便将其父遗留的房屋卖给了王海,订立了房屋买卖合同。后来,刘甲、王海因房屋买卖合同发生争议,诉至A区法院。后来,刘乙、刘丙在得知父亲去世的消息后相继回来,要求分得遗产,保护自己的权益。
根据上面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如果刘乙起诉刘甲要求自己应当分得遗产,一审法院作出判决,刘甲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发现刘丙未参加一审,可以如何处理
【参考答案】
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发回重审的裁定书不列应当追加的当事人。因为刘丙是共同原告,是必须参加诉讼的肖事人.一审法院遗漏的,二审法院应当先行调解,调解不成.再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