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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案例分析题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某支行拟建一座办公楼,于2009年1月某日在网站公开发布招标公告。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其他5家建筑公司相继投标。农发行招标活动评标委员会评标后宣布确认中标人为其他5家中的1家建筑公司。该建筑工程公司以农发行既未公开发布招标信息,亦未严格依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分办法评标,且农发行法定代表人有串标嫌疑为由,向所在县建设局投诉。建设局受理投诉后,进行了调查取证,认定农发行已公开发布招标信息,并严格依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分办法评标,农发行法定代表人未实施串标行为。之后该建筑公司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撤销被告作出的调查结论,并责令被告宣布农发行办公楼本次招标行为违法,中标无效。
建设局的处理决定是否应受法院审查

【参考答案】

对建设局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行政监督处理的决定系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应受法院的审查。
《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2款以兜底方式规定,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招标投标法》授权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违法时可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但对投诉人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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