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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被告人:李某,男,24岁,某集体企业职工。自1992年冬天开始染上赌博。1993年9月2日李某输了钱,待朋友散去以后,遂产生盗窃心理。凌晨3时许,发现一小店无人看管,即撬开窗户爬入室内,盗走香烟、皮夹克和少量现金,共计价值2100元。李某于次日被公安机关抓获。检察机关对此案提起公诉后,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李某有期徒刑。李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理由是:原判决对部分赃物认定数额过高,量刑过重。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判定:所盗赃物,经重新核价,其价值不是偏高而是偏低,数额应当为2300。于是裁定驳回了李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请问:
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审理时,发现原审人民法院的认定数额不服时,仍维持原判。那么此做法是否违法为什么

【参考答案】

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做法是合法的、正确的。《刑事诉讼法》第189条第1款第(1)项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如果原判决认定事实和使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