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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姜某于10月21日逛商场时,巧遇同学金某,姜某看货架上的物品,遂起盗窃之心。当晚,姜某到金某家,密谋盗窃改商场一事。金某开始不同意,后来在姜某的鼓动下终于同意了。第四天夜里,姜某、金某进入商场,偷得电器数十件,价值3万余元。在逃离现场时,金某为破坏现场,从柜台拿出一个电磁炉插上,并在上面扔了一个纸箱。在逃跑的路上,金某说:“我把电磁炉插上了。”姜某事后才知道电磁炉是为了放火。当夜,该商场被烧毁。
请问:
姜某构成什么罪金某构成什么罪两人之间有无共同犯罪的行为

【参考答案】

姜某行为构成盗窃罪。金某构成盗窃罪和放火罪。姜某和金某有盗窃的共同故意,并共同实施了盗窃电器的行为,因而是共同犯盗窃罪。而金某在放火时,并没有与姜某商量,他们之间没有共同的放火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