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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刘某住在C市A区,有二子一女,分别是刘甲、刘乙、刘丙。刘甲与其父亲同住在一个城市,刘乙、刘丙在外地工作。刘某去世后,丧葬费用均由刘甲承担。刘甲为其父办完丧事后,便将其父遗留的房屋卖给了王海,订立了房屋买卖合同。后来,刘甲、王海因房屋买卖合同发生争议,诉至A区法院。后来,刘乙、刘丙在得知父亲去世的消息后相继回来,要求分得遗产,保护自己的权益。
根据上面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如果在王海、刘甲的房屋买卖合同诉讼结束后,判决刘甲交付房屋与王海,王海根据法院的生效判决申请强制执行,这时刘乙、刘丙应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于两人维护自己权益的行为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后,刘乙、刘丙对处理结果不服,应当如何处理

【参考答案】

执行过程中。作为案外人的刘乙、刘丙,可以对本案的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刘乙、刘丙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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