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刘某住在C市A区,有二子一女,分别是刘甲、刘乙、刘丙。刘甲与其父亲同住在一个城市,刘乙、刘丙在外地工作。刘某去世后,丧葬费用均由刘甲承担。刘甲为其父办完丧事后,便将其父遗留的房屋卖给了王海,订立了房屋买卖合同。后来,刘甲、王海因房屋买卖合同发生争议,诉至A区法院。后来,刘乙、刘丙在得知父亲去世的消息后相继回来,要求分得遗产,保护自己的权益。
根据上面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如果在王海、刘甲的房屋买卖合同诉讼结束后,判决刘甲交付房屋与王海、且判决已经生效,这时刘乙、刘丙应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有何时间限制
【参考答案】
刘乙和刘丙可以在裁判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2年内,或者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利益被损害之日起3个月内,向作出原判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在案外人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确定的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且无法提起新的诉讼解决争议的,可以在裁判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2年内,或者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利益被损害之日起3个月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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