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山市某商场与上海市某空调厂签订一份购买空调合同,双方于2002年7月5日发生争议。商场以意思表示不真实为由,请求江山市商场所在地区工商局确认该合同无效。区工商局经审查,于 2002年8月1日作出决定,确认该合同为无效合同。空调厂不服,向江山市工商局申请复议,江山市工商局经复议,于2002年9月3日作出决定,驳回空调厂的申请,维持原确认。空调厂不服,于2002年9月25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受理后,被告提出如下答辩: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确认和处理无效经济合同的暂行规定》的规定,上一级工商局对经济合同无效的确认为终局确认,因此该市工商局的确认属于《行政诉讼法》第12条规定的终局行政行为,法院不应受理,并表示如法院继续审理,它将拒绝出庭应诉。后经法院两次合法传唤,被告均未出庭。
问题:(1)被告的抗辩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
(2)本案的被告是准?空调厂应向何地何级法院起诉?
(3)被告不出庭,本案程序上应如何处理?
(4)本案审理时,以什么样的法律文件为依据?
(5)如市工商局逾期未作出决定,空调厂在何时起诉法院才会受理?
【参考答案】
本题综合性较强,共考查了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的关系、行政诉讼被告、管辖、审理、判决的法律依据等知识点。我们认为,解开本题的关键在于明确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即回答好第(1)问是极其关键的。 (1)被告的抗辩理由不成立。因为其援用的行政规章不属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法律”的范畴,其关于“最终裁决”......
(↓↓↓ 点击‘点击查看答案’看完整答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