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2月7日,上海市某区税务稽查大队某队稽查员曹某根据单位安排对群众举报反映上海和力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力公司)偷逃税问题进行突击稽查,查获内销进口建材不入账计35.6万余元的四本自制收据。同月26日,某区税务案件侦查室又将该室收到的和力公司偷税的举报材料移送至稽查大队。曹某在查阅该举报材料时,发现和力公司经理刘某在中国银行浦东分行的存放账外销售款的存折及有关单据复印件,意识到和力公司偷逃税问题十分严重。对此情况,曹某既不向领导汇报,又不进行查处,而于当晚私自打电话与和力公司会计李某联系,以举报材料中反映的问题相要挟,向其索要20万元人民币,称给其朋友做生意用。曹某又指使郭某与和力公司会计李某商定,由郭某虚开一张金额为16.34万余元的销售发票给和力公司,由和力公司支付相应金额的支票给郭某。由于曹某按事前与和力公司的约定,伪造并隐藏了该公司偷逃国税的举报材料,对该公司偷逃国税的行为不予查处,致使不征应征税款人民币37万余元。请回答以下92-94问题: |
本案中,如果和力公司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了37万余元税款,并缴纳了滞纳金,受到相应行政处罚,则对此进行的相关评断正确的有:
A.仍需追究和力公司刑事责任,从而既保证了国家税收收入,又起到刑罚的警示作用
B.对和力公司可不再作为犯罪追究刑事责任,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但对曹某的行为必须追究责任
C.逃税罪的本质特征是逃避纳税义务
D.逃税罪的行为方式主要有进行虚假申报和不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