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证券经营机构被中国证监会以欺诈客户为由,罚款20万元。该机构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经过审理,判决维持。判决书于2000年6月10日送达该证券机构。该机构依法上诉,二审法院于6月26日收到上诉状,经审查后于2000年9月5日作出并宣告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改为对上诉人罚款5万元。二审判决书于2000年9月10日送达该证券机构。后该证券机构请求证监会退回其多交的15万元罚款,证监会一直未还。
问题:(1)本案一审应由哪级哪地法院管辖?
(2)证券机构在何期限内上诉才有效?
(3)二审判决何时生效?
(4)本案诉讼程序有无问题?
(5)证券机构为追回多交罚款,如何才是最有效的法律手段?采取该手段有无期限限制?
【参考答案】
(1)以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为一审管辖法院。 根据《行政诉讼法》,对国务院各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根据《证券法》的规定,国务院证券委员会是全国证券市场的主管机构,中国证监会是证券委员会的监督管理执行机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证券发行与交易的具体活动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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