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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刘某住在C市A区,有二子一女,分别是刘甲、刘乙、刘丙。刘甲与其父亲同住在一个城市,刘乙、刘丙在外地工作。刘某去世后,丧葬费用均由刘甲承担。刘甲为其父办完丧事后,便将其父遗留的房屋卖给了王海,订立了房屋买卖合同。后来,刘甲、王海因房屋买卖合同发生争议,诉至A区法院。后来,刘乙、刘丙在得知父亲去世的消息后相继回来,要求分得遗产,保护自己的权益。
根据上面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如果在王海、刘甲的房屋买卖合同诉讼期间,刘乙、刘丙要求参加诉讼以维护自己的权益,则二人的诉讼地位如何

【参考答案】

两人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刘乙和刘丙对房屋拥有继承权,房屋归三人共有。刘甲对于房犀是无权处分,刘乙、刘丙二人基于对房屋的共有,可以主张房屋买卖关系无效。通过诉讼的方式.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蔓人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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