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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1983年5月,王某因犯抢劫罪与强奸罪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6年,因服刑期间表现不错,1996年5月被假释。1998年10月的一天,王某盗窃一辆汽车(价值8万多元)而未被发现。2002年4月,王某因参与一起重大诈骗犯罪行为而被逮捕,交待了自己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盗窃汽车的行为。
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下列问题:
(1)对王某是否还需要撤销假释为什么
(2)对王某假释考验期限内的盗窃行为应如何处理
(3)对王某假释考验期满后的诈骗罪应如何处理
(4)对王某最后的刑罚应当如何确定
(5)假设王某在假释考验期内并没有实施新的犯罪行为,表现正常。到2002年4月,其因参与一起重大诈骗犯罪行为而被逮捕,在侦查羁押期间发现王某的真实姓名为。“汪某某”,因其在1981年的元月曾经实施了一起重大恶性爆炸案件,公安机关在全省发布通缉令,他作为被通缉的重大嫌疑犯,为了逃避惩罚而改名为“王某”。
问:在此种情形下对其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参考答案】

本题涉及的知识点主要包括假释制度、累犯制度、自首制度、追诉时效以及数罪并罚制度等,解答的人手处是对《刑法》第86条第1款关于撤销假释规定的理解,即在假释考验期间内犯新罪的,发现的时间没有限制(而不同于漏罪,其必须是在考验期间发现的才应撤销假释),而并罚的时候会涉及追诉时效期限的计算问题。 (1)对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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