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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红星小学二年级学生张某、田某、刘某趁老师未来上课,溜到学校操场玩耍,在相互打闹中张某被田某、刘某摔倒在地,造成左肋骨骨折,花去医疗费5000元。田某、刘某及学校方就责任分担问题协商未果,张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学校及田某、刘某各承担损害赔偿费6000元。 张某的主张能否成立试运用民法原理并结合我国的有关法律规定加以分析。

【参考答案】

我国《民法通则》第133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这是我国监护制度所确定的原则。此案中,小学二年级学生张某、田某、刘某均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田某、刘某致伤张某,系因二人的父母对其没有尽到监护责任,因此,田某和刘某的父母应当对张某的损害承担相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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