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工业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1年10月购销业务情况如下。
(1)购进生产原料二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税款分别是23万元、3.91万元,已验收入库;另支付运费(取得发票)3万元。
(2)购进钢材20吨,已验收入库;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税款分别是8万元、1.36万元。
(3)直接向农民收购用于生产加工的农产品一批,经税务机关批准的收购凭证上注明的价款为42万元,同时按规定缴纳了收购环节农业特产税2.1万元。
(4)以托收承付方式销售产品一批,货物已发出并办妥银行托收手续,但货款未到,向买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销售额42万元。
(5)将本月外购的20吨钢材及库存的同价钢材20吨移送本企业修建产品仓库。
(6)期初留抵进项税额0.5万元。
要求:计算该企业当期应纳增值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