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2月1日,某制药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2001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其中产品销售收入10000万元,减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后,会计利润总额为200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为2000万元。税务机关通知该企业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所得税审计,否则税务机关将对其进行查账稽核,该企业便委托甲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所得税审计。会计师事务所经查账核实以下几项支出。
(1)支付某电视台广告费1000万元。
(2)支付业务宣传费500万元(其中未通过媒体的广告性支出100万元)。
(3)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赞助某青少年足球俱乐部)200万元。
(4)缴纳工商部门的罚款100万元。
(5)缴纳税收滞纳金和罚款100万元。
(6)该企业因逾期归还银行贷款,支付罚息20万元。
(7)在与乙公司的合同纠纷中败诉,支付违约金100万元、诉讼费10万元。
要求: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规定,计算该企业的应纳所得税额(该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