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2001年3月10日,万宁公司与兴隆啤酒厂签订了买卖啤酒的合同。合同约定:万宁公司在4月30日前支付2万元预付款:兴隆啤酒厂在7月10日交货。 4月5日,兴隆啤酒厂突发火灾,设备、原料大部分被烧毁,严重影响了履行债务的能力。万宁公司闻讯后,认为兴隆啤酒厂极有可能丧失履行合同的能力,于是通知兴隆啤酒厂中止履行合同,不再支付预付款,后经兴隆啤酒厂交涉,万宁公司同意由振明公司为兴隆啤酒厂作一般保证,万宁公司按期向兴隆啤酒厂支付预付款,合同仍继续履行。 7月10日,兴隆啤酒厂未交货。万宁公司要求兴隆啤酒厂返还预付款,赔偿万宁公司经济损失。兴隆啤酒厂拒绝了万宁公司的要求。随后,万宁公司要求振明公司承担保证责任,但振明公司也拒绝了万宁公司的要求。 8月25日,在多次协商未果的情况下,万宁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兴隆啤酒厂和振明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经法院查明,由于兴隆啤酒厂违约,万宁公司除2万元预付款没有收回外,还发生经济损失3万元;法院同时查明,万宁公司尚欠兴隆啤酒厂设备款5万元。在法院调解下,双方同意将债务相互抵销。 要求:根据《合同法》、《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万宁公司单方面通知兴隆啤酒厂中止履行合同是否违反法律规定说明理由。 (2)振明公司拒绝万宁公司要求其为兴隆啤酒厂承担保证责任的要求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说明理由。 (3)万宁公司与兴隆啤酒厂的债务能否相互抵销说明理由。
问答题海盛国有食品加工企业,2001年发生以下事项: (1)1月,该企业新领导班子上任后,作出了精减内设机构等决定,将会计科撤并到企业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企管办”),同时任命企管办主任王某兼任会计主管人员。会计科撤并到企管办后,会计工作分工如下:原会计科会计继续担任会计;原企管办工作人员、王某的女儿担任出纳工作。 企管办主任王某自参加工作后一直从事文秘工作,为了使王某尽快胜任会计主管人员岗位,企业同意王某半脱产参加会计培训班,并参加2002年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2)2月,原会计科长与王某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人事科长进行监交。 (3)6月,档案科会同企管办对企业会计档案进行了清理,编造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将保管期已满的会计档案按规定程序全部销毁,其中包括一些保管期满但尚未结清债权债务的原始凭证。 (4)8月,经该企业负责人批准,某业务往来单位因业务需要查阅了该企业2000年有关会计档案,对有关原始凭证进行了复制,并办理了登记手续。 (5)10月,企管办在例行审核有关单据时,发现一张购买计算机的发票,其“金额”栏中的数字有更改现象,经查阅相关买卖合同、单据,确认更改后的金额数字是正确的,于是要求该发票的出具单位在发票“金额”栏更改之处加盖出具单位印章。之后,该企业予以接受并据此登记入账。 要求:根据会计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该企业撤并会计机构,任命会计主管人员。会计工作岗位分工是否有违反法律规定之处分别说明理由。 (2)该企业在办理会计工作交接、销毁会计档案中是否有违反法律规定之处分别说明理由。 (3)该企业向业务往来单位提供查阅会计档案、复制有关原始凭证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说明理由。 (4)该企业对购买计算机的发票的处理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说明理由。
问答题振辉机械厂财务部8月15日开出两张票据:一张为面额10000元的支票,用于向甲宾馆支付会议费;另一张为面额200000元的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日为9月5日,用于向乙公司支付材料款;该汇票已经银行承兑。8月20日,甲宾馆向银行提示付款。银行发现该支票为空头支票,遂予以退票,并对振辉机械厂处以1000元罚款。甲宾馆要求振辉机械厂除支付其10000元会议费外,还另需支付其2000元赔偿金。9月5日,乙公司向银行提示付款时,得知振辉机械厂的账户余额不足200000元。 要求:根据金融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银行对振辉机械厂签发空头支票处以1000元罚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2)甲宾馆能否以振辉机械厂—签发空头支票为由要求其支付2000元赔偿金简要说明理由。 (3)银行能否以振辉机械厂账户余额不足200000元为由,拒绝向乙公司付款简要说明理由。
问答题某省滨海市下辖某县土地管理部门作出收回光华公司土地使用权的决定。光华公司不服,向法院起诉,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此后,光华公司向滨海市土地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滨海市土地管理部门受理后,经过审查,作出了维持该县土地管理部门“收回光华公司土地使用权决定”的行政复议决定。 要求:根据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光华公司向法院起诉时,法院裁定不予受理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2)光华公司如果不服滨海市土地管理部门的行政复议决定,还可以通过什么途径保护公司的权益
问答题某国有工业企业在汇算清缴2001年度企业所得税时,对有关收支项目进行纳税调整后,得出全年应纳税所得额为800万元,应纳所得税额为264万元。2002年3月,该企业按上述数额汇算清缴了2001年度企业所得税。2002年5月,税务部门在税务检查时,发现该企业以下几项业务事项: (1)2001年3月,该企业通过民政部门向灾区捐款40万元,在营业外支出中列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未作纳税调整。 (2)2001年6月,该企业为解决职工子女上学问题,直接向某小学捐款50万元,在营业外支出中列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未作纳税调整。 (3)2001年7月,该企业将在建工程应负担的贷款利息10万元计入当年财务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未作纳税调整。 已知: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按税法规定计算的年度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企业适用所得税税率为33%。 要求: (1)计算该企业2001年度法定公益、救济性捐赠扣除额。 (2)计算该企业2001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3)计算该企业2001年度应补缴企业所得税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