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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2001年3月10日,万宁公司与兴隆啤酒厂签订了买卖啤酒的合同。合同约定:万宁公司在4月30日前支付2万元预付款:兴隆啤酒厂在7月10日交货。
4月5日,兴隆啤酒厂突发火灾,设备、原料大部分被烧毁,严重影响了履行债务的能力。万宁公司闻讯后,认为兴隆啤酒厂极有可能丧失履行合同的能力,于是通知兴隆啤酒厂中止履行合同,不再支付预付款,后经兴隆啤酒厂交涉,万宁公司同意由振明公司为兴隆啤酒厂作一般保证,万宁公司按期向兴隆啤酒厂支付预付款,合同仍继续履行。
7月10日,兴隆啤酒厂未交货。万宁公司要求兴隆啤酒厂返还预付款,赔偿万宁公司经济损失。兴隆啤酒厂拒绝了万宁公司的要求。随后,万宁公司要求振明公司承担保证责任,但振明公司也拒绝了万宁公司的要求。
8月25日,在多次协商未果的情况下,万宁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兴隆啤酒厂和振明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经法院查明,由于兴隆啤酒厂违约,万宁公司除2万元预付款没有收回外,还发生经济损失3万元;法院同时查明,万宁公司尚欠兴隆啤酒厂设备款5万元。在法院调解下,双方同意将债务相互抵销。
要求:根据《合同法》、《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万宁公司单方面通知兴隆啤酒厂中止履行合同是否违反法律规定说明理由。
(2)振明公司拒绝万宁公司要求其为兴隆啤酒厂承担保证责任的要求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说明理由。
(3)万宁公司与兴隆啤酒厂的债务能否相互抵销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1)万宁公司单方面通知兴隆啤酒厂中止履行合同合法。因为,《合同法》规定,双务合同成立后,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不能履行债务或者有不能履行债务的可能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履行合同义务。兴隆啤酒厂突发火灾,设备、原料大部分被烧毁,严重影响了履行债务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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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门试题

问答题海东汽车制造公司(以下简称“海东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2年3月,该公司发生以下经济业务: (1)2日,外购用于生产W牌小汽车的钢材一批,全部价款已付并验收入库。从供货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为18.7万元。 (2)10日,外购用于装饰公司办公楼的建筑材料一批,全部价款已付并验收入库。从供货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为3.4万元。当月已将该批建筑材料用于办公楼装饰。 (3)15日,外购用于生产W牌小汽车的配件一批,价款已付,从供货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为51万元。供货方于3月16日将该批配件发出,但海东公司3月31日仍未收到该批配件。 (4)19日,采取直接收款方式向H汽车销售公司销售W牌小汽车一批,已收到全部车价款(含增值税)760.5万元,给购车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于当日将“提车单”交给购车方自行提货。3月31日购车方尚未将该批车提走。 (5)23日,采取托收承付方式向M汽车销售公司销售W牌小汽车一批,车价款(不含增值税)为300万元。海东公司已将该批汽车发出并向银行办妥托收手续。3月31日海东公司尚未收到该批车款。 已知:W牌小汽车适用的消费税税率为5%;小汽车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海东公司2002年3月1日增值税进项税额余额为零。 海东公司计算的3月份应纳增值税税额如下: 要求: (1)指出海东公司3月份应纳增值税税额计算的错误之处。 (2)计算海东公司3月份应纳增值税税额。 (3)计算海东公司3月份应纳消费税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