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有甲、乙两国有企业,两企业2001年5月经过多次协商,达成共同出资设立国有独资公司的协议。在该协议中规定:①甲企业出资200万元,其中货币100万元,注册商标作价100万元;乙企业出资300万元,其中货币150万元,专利权作价150万元。②公司在A地设立一个有法人资格的分公司,独立进行经营活动。③公司设立3年后,双方按比例抽回各自出资的30%。④其他(略)。
问:(1)该协议在内容上有哪些违法之处
如果甲、乙两个国有企业作为发起人,准备设立一家股份有限公司。
问:(2)发起人的人数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为什么
(3)这类公司应采取什么方式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