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某高中青年教师薛某,因不满学校的住房分配政策,对在该学校工作失去了信心,于是向学校提出了请调报告,要求立即调走。当时学校正值学期中间,工作非常紧张,并且薛某担任的课程还未结束,其与学校签订的聘任合同也还未到期。因此,经研究,学校决定暂不考虑薛某的调动问题,并派人做他的思想工作,劝其认真考虑,最好还是能继续在学校任教。薛某却认为学校这样做是有意拦阻不放其走,因而拒不上课,致使其所担任的课程被迫叫停。学校领导多次找薛某做工作,但他仍不去上课。试运用所学的教育法规知识进行分析:薛某的做法对吗?为什么?
【参考答案】
1) 薛某的做法不对。
2) 《教育法》规定,教师在享有教育教学权的同时,也应履行教师的各项义务。薛某在任职期间不上课,给学校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是一种严重的失职行为。
3) 薛某擅自停课导致学生不能参加正常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教学活动,违反了《教育法》的有关规定,侵犯了学生的受教育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