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号令规定药品的内标签上至少应标注药品通用名称、规格、产品批号、 有效期等内容。考虑到中药蜜丸、糊丸等使用塑料球包装的品种内标签印制确实 存在较大技术难度,药品生产企业可直接标注药品通用名称即可,不必再按补充 申请申报。
问答题一中药口服液产品,原为浸膏水沉48小时,现改为水沉48小时,离心过滤,再加水,调pH,再水沉24小时(总水沉时间为72小时),应属于哪类变更,是否需要进行临床试验研究?
问答题中药清暑制剂,在日服生药量不变的情况下,减少辅料量(变更前稠膏与辅料比为1:11,变更后干膏与辅料比为1:9),这种辅料与干膏比按中国药典制剂通则的要求,会不会太高?这种变更会不会要求做临床试验?
问答题Ⅱ期临床试验中变更工艺:合煎改单煎,提取时间延长,提取之前增加浸泡工艺,这样的变化属于几类变更,应提交什么研究资料?如通过药效对比研究,证实对有效性无明显影响,可否用变更的样品继续临床研究?
问答题“阶段性临床试验完成后,可以按补充申请的方式申请下一阶段的临床试验”请问向省局还是药审中心申报?以补充申请哪一项进行申报?申报内容包括哪些?
问答题变更工艺中,将分煎改为合煎,药材有效成分之间不发生反应或沉淀,是否需做临床验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