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于市区的某综合服务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下设各业务部门,2020年10月发生如下业务:
(1)建筑安装部承接本市一项装修工程,取得含税装修劳务收入300万元,装修材料主要由发包方提供,该建筑安装部只购进部分辅助材料,取得的专用发票注明价款2万元,进项税为0.26万元。(采用简易方法计税)
(2)非独立核算的歌舞厅取得含税收入180万元,其中门票收入30万元,餐饮及点歌收入150万元。
(3)广告部当月收取含税广告收入55万元,支付给电视台的广告发布费15万元,未取得相应发票。
(4)下设非独立核算的运输队,对外提供运输服务,当月取得含税收入33万元。
(5)转让一项已进入建筑施工阶段的在建项目,取得转让收入1300万元(含税),该项目2015年12月份开始施工。
(6)将一幢闲置办公楼转让给某商贸公司,取得含税转让收入1800万元(该闲置办公楼于2015年5月购进,其购置原价1300万元,含税)。
(7)该综合服务公司当月购进办公用品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60万元。
其他资料:该综合服务公司可以选择简易计税的业务,均选择按照简易方法计税。本月取得的相关票据均符合税法规定并在本月认证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