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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共用题干题

某食品加工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0年8月发生下列业务:
(1)购入食品加工添加剂一批,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价款10000元,税款1300元。
(2)从农民手中收购大豆一批,税务机关规定的收购发票上注明收购款15000元,支付不含税运输费400元,取得货物运输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收购的大豆同时用于生产适用9%和13%税率的两种货物,未分开核算。
(3)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买生产模具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价款100000元。
(4)销售自制玉米渣,取得含税收入45000元;销售自制玉米胚芽,取得含税收入20000元;销售自制玉米面,取得含税收入2800元;销售自制玉米蛋白粉,取得含税收入70200元。
(5)购买建材一批用于修缮职工宿舍,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20000元,税款2600元。
(6)销售使用过的农产品加工机器,取得收入20000元,该机器于2015年购入,购入价为150000万元。
其他相关资料:本月取得的相关票据符合税法规定,并在当月通过认证并申报抵扣。

计算该企业业务(2)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

【参考答案】

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既用于生产销售13%税率货物又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用于生产销售13%税率货物和其他货物服务的农产品进项税额。未分别核算的,统一以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业务(2)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15000×9%+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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