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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案例分析题2006年4月7日晚21时,群众向中山路派出所报案称:蒋某、李某、张某在粟新小区某宿舍内吸毒,派出所派两名民警带民兵立即赶赴现场,并将正准备吸毒的蒋某、李某、张某当场抓获,并缴获部分吸食、注射毒品工具。从每人向上搜出摇头丸二粒。经查蒋某、李某、张某均系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七周岁的在校学生对各自打算吸毒行为供认不讳,并承认各自均系好奇,且是初次。 对蒋某、李某、张某的吸毒行为如何进行治安处罚?法律依据是什么?

【参考答案】

对蒋某、李某、张某处500元以下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规定,吸食、注射毒品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