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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案例分析题2006年5月1日20时,某派出所值班工人杨某接电话报案称:辖区某理发店内有人在卖淫嫖娼,杨某放下电话带领3名民兵立即到理发店将正在卖淫人员方某、嫖娼人员梁某传唤至派出所,经询问,该二人对各自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杨某随后制作了治安处罚审批表,经所长签字后到分局法制科审核,法制科值班民警阅卷后认为,证据不具有法律效力,故不予签字。 分局法制科的做法正确与否?理由是什么?

【参考答案】

分局法制科做法正确。理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六条之规定,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下列职责,杨某系分局某派出所的职工,不具有执法主体资格,故其调查、提取证据属违法行为,故所以证据不具有法律效力,不予采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