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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案例分析题张某,男,53岁,任某单位经理,2006年1月8日张某到石家庄市某歌厅消费时,认识了“三陪”小姐李某,第二天张某把李某约到某宾馆开房,谈好价钱后,二人发生了性关系,张某事后给了李某300元。之后两人又多次发生性关系,由于二人比较熟识,李某没向张某要过钱物,张某只是偶尔请李某吃饭。2006年8月4日晚,李某和张某在某宾馆又一次发生性关系时,被某派出所查获。在询问过程中了解了上述情况。 张某、李某是否构成卖淫嫖娼,派出所能否对二人进行处罚,说明原因。

【参考答案】

2006年8月4日张某、李某发生性关系。由于没有钱物交换关系,所以不能认定为卖淫、嫖娼。2006年1月9日张某与李某发生性关系,张某为此给了李某300元,具有交换买卖关系,因此可认定为卖淫、嫖娼行为。但是该行为发生时间,距查获时间已超过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违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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