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商场2008年2月聘用29岁的王某作保安,聘用经验丰富的退休人员李某作会计,王某和李某都和商场签订了为期2年的合同,试用期3个月。合同规定王某的工资为每月600元,李某的工资为每月400元。该商场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500元。2008年4月尚在试用期内的王某在下班回家途中,驾驶一辆没有牌照的摩托车与一辆公交车相撞受伤,无法上班,需要在家疗伤休养一段时间。
王某在试用期内能享用医疗期。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并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因此,即使是处在试用期阶段的企业职工,也得有权享有医疗期及相关待遇的,企业不得因为职工在试用期中而剥夺职工应享有的医疗及相应的待遇,不得因为职工要求享有医疗期及相关待遇就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问答题王某能否认定为工伤?为什么?
问答题安某认为幼儿园无法定理由解除劳动合同,在支付经济补偿金外还应额外支付经济赔偿金,这一请求是否合法?为什么?
问答题幼儿园解除与安某劳动合同的依据是否成立?为什么?
问答题安某认为单位未提前30天通知解除劳动关系,应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这一请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否支持?为什么?
问答题试述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