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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案例分析题原告皮某夫妇与刘某系中学同学,3人从小一起长大,是形影不离的好朋友。1985 年,皮某与胡某结婚,婚后生有一女,取名皮明。1986年,刘某与孙某结婚,婚后生有一 子孙桐。不幸的是,孙某在1989年身染重病,撒手人寰。刘某带着一个孩子,日子过得 比较艰难,皮某夫妇经常前来看望,并时有接济。正当刘某一天天看着儿子长大的时候, 由于积劳成疾,2002年6月也一病不起。皮某夫妇在其住院时,担负起了主要的护理工 作。2002年7月,刘某自知身体极度不适,于是将皮某夫妇找来,在孙桐在场的情况下, 写下一纸协议,请求皮某夫妇在自己死后能够养育孙桐,给孙桐一个完整的家;并要求孙 桐在自己死后将皮某夫妇当作自己的亲生父母看待;至于自己的遗产,由孙桐全部继承, 皮某夫妇在孙桐未成年时为养育孙桐可以动用。刘某与孙桐、皮某夫妇及在场的两个朋友 作为见证人在该协议上签字。几天后,刘某与世长辞。刘某逝世后,皮某等人处理了刘某 的后事后,持与刘某的协议向市民政机关提出收养孙桐的申请,民政部门审查后未予批 准,皮某提请市人民政府复议。 刘某临死前与马某夫妇所签的协议是否送养协议?本案可否按收养关系处理?

【参考答案】

凡收养协议必然要有送养和收养的意思表示。本协议没有明确的“收养”和“送养”的字样,从字面意思上看该协议与一般收养协议不同。从内容上看,主要涉及皮某夫妇对孙桐的抚养责任,即便存在孙桐将皮某夫妇当作亲生父母看待的字样,也并不证明会发生身份关系的改变。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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