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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案例分析题常劲夫妇有一子常浩。1998年3月,常劲一家外出旅游,不幸遇车祸,三人中只有 常浩一人存活下来,成为孤儿;常劲的同事40多岁的凌云夫妇见常浩可怜,虽家中并不 宽裕而且还有一个儿子,决定收养常浩,遂去民政局办理手续。但民政局称凌云夫妇不符 合收养条件,不予办理。 民政局的行为是否有法律依据?

【参考答案】

民政局不予登记的行为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收养法》第6条规定,收养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30周岁。本案中,凌云符合后三个条件。关键是他们已有一子,是否还可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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