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收养应当有利于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抚养、成长; (二)要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 (三)要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 (四)不得违背社会公德; (五)不得违背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
问答题《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者加发退休金或养老补助是如何规定的?
问答题《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何时开始施行?它施行后哪一个地方性法规被废止?
问答题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实施计划生育管理过程中侵权的,如何进行法律救济?
问答题对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的行为如何处理?
问答题如何申请分期缴纳社会抚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