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4月,傅某加入上海一外资软件公司,担任设计师工作,月薪4000元。2011年6月开始担任公司首席设计师,月薪9000元。 2011年11月1日傅某突然接到公司通知:公司将搬至北京,员工如果愿意随公司搬迁的,则继续留在公司工作;员工如果不愿随公司搬迁的,公司将自11月底解除合同。 傅某不愿随公司搬迁,于是公司于2011年12月初为傅某办理了退工手续,但补偿问题公司却拖延不决。傅某在多次与公司协商未果的情况下,申请了劳动仲裁。
本案中傅某在公司工作了三年零八个月,按该条法律规定,公司应当支付给傅某四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补偿金的月工资标准为傅某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 补偿金=[(4000元/月×6个月+9000元/月×6个月)/12]×4=6500×4=26000元
问答题请问公司是否应该向傅某支付补偿金?
问答题陈海应该对公司进行赔偿吗?为什么?
问答题厂里是否应该为李丽丽调换工作岗位?为什么?
多项选择题用人单位有下列哪种情况,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赔偿劳动者损失()
多项选择题用人单位依据()时,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
A.劳动者患病或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为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工作的 B.经双方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C.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胜任工作的 D.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严重困难必须裁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