竺某于2001年6月与上海万隆饭店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明确规定其责任是负责饭店大堂的接待等全部工作,试用期8个月,月工资3000元。8个月试用期后万隆饭店表示满意,合同正式履行。2002年4月,因饭店餐饮部门负责人调离,饭店主管又认为大堂经理最好以女性为宜,于是在未与竺某协商的情况下,便安排竺某将大堂工作移交,接手餐饮部的工作。对此,竺某表示不同意,认为原合同规定是来做大堂部经理工作。饭店认为竺某与饭店已签了劳动合同,竺某已成为本饭店的职员,就应当服从饭店的安排,仍坚持由竺某去做餐饮部工作。竺某坚决不同意,并仍到大堂部上班。
问题:
(1)竺某与上海万隆饭店签订的合同有什么错误?请指出。
(2)上海万隆饭店硬行安排竺某去餐饮部工作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3)如果上海万隆饭店欲以此理由解雇竺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4)竺某如被解雇,可采取什么方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5)竺某如被解雇,工会可从哪些方面帮助竺某维护其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