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1月,税务机关对某研究所专家张某2001年度个人收入进行调查,经检查核实张某2002年1~12月份个人所得情况如下:
(1)每月取得工资收入1500元,1~12月份共计18000元;
(2)5月份向某地矿局提供一项专有技术,一次取得特许权使用费50000元;
(3)7月份出版一本专著,取得稿酬12000元;
(4)9月份取得省政府颁发的科技发明奖20000元。
在上述各项所得中,除工资收入已由研究所代扣代缴税款外,张某均未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有关单位也未履行代扣代缴税款义务。
要求:
正确计算张某2002年应补缴的个人所得税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