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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案例分析题2003年1月,某服装厂发生如下事项: (1)7日,该厂会计人员王某脱产学习一星期,会计科长指定出纳李某临时监管王某的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未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 (2)10日,该厂档案科会同会计科销毁了一批保管期限已满的会计档案,未经厂领导批准,也未编造会计档案销毁清册,销毁后未履行任何手续。 (3)该厂2002年度亏损20万元,20日,厂长授意会计人员采取伪造会计凭证等手段调整企业的财务会计报告,将本年利润调整为盈利50万元。 根据以上事实,回答下列问题。 该厂厂长授意会计人员采取伪造会计凭证等手段调整企业的财务会计报告是否应承担法律责任?

【参考答案】

根据《会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单位给予撤职甚至开除的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