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案例分析题秦某是某制鞋公司职工。2012年5月31日,制鞋公司与秦某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公司愿意支付经济补偿,但表示要以2002年6月1日作为入职时间计算年限。秦某同意该方案,与制鞋公司签订了一份和解协议,载明上述入职日期,约定公司支付给秦某10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秦某办完离职手续后,公司却拒不向他支付经济补偿。秦某因此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按照和解协议支付经济补偿,并要求公司支付2011年1月至2012年5月期间的未休年休假工资。制鞋公司同意支付经济补偿,但不同意按秦某主张的天数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原来,秦某主张其入职日期为2001年8月1日,2011年1月至2011年7月期间应按年休5天为标准折算休假天数,2011年8月至2012年5月期间应按年休10天为标准折算休假天数。而公司认为,按照和解协议所载明的入职日期,秦某在公司的工作年限尚不满10年,只能享受5天年休假。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您是一位仲裁员,应该支持谁的主张,为什么?
【参考答案】
本案涉及到企业劳动争议和解协议或调解协议能否作为劳动争议仲裁的证据这一问题。主要应从以下两方面考虑:
第一,一般情况下,合法有效的和解协议和调解协议可作为仲裁证据。《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和解协议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经仲裁庭审查,和解协议程序和内容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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