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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案例分析题船东和承租人订立了租约。租方银行把租金款项电汇至船方收款银行——美国芝加哥第一国民银行(FirstChicagoBank)。由于该银行的电传号码已改动,但却忘记通知更改国籍电传号登记册,结果租方银行根据登记册中的旧电传号通知对方把钱汇出,而旧电传号已改配一家挖泥公司所有,租方银行没有小心复核对方回号,就以为已经把钱汇出。结果,船方向收款银行核实确认租金未准时收到,即宣布撤船。事后船方银行发现了问题所在,该笔钱也顺利汇入账户,便立即通知船方,船方仍坚持撤船。因此,承租人索赔船东错误撤船所导致的损失。船方则认为,撤船的决定完全是根据银行所提供的错误资料而作出的,银行应对此损失负赔偿责任。银行则认为,在发现有错误的时候,其马上电告船方收回撤船决定,但是船方却执意不肯才造成了承租人的巨额损失,船方没有减低损失程度,银行无需对损失负责。 针对上述案情,谁应该对承租人的损失负责?请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船东应承担承租人的损失。银行虽然对船东最初作出的错误撤船决定应负全责,
但是银行意识到有错误存在并及时通知船方后,船东就不应坚持撤船。由船东坚持撤船所导致的进一步损失应由船东承担。此外,由于租方银行未能核实对方回号,违反一般电传操作基本的行为守则,也应承担一部分责任。